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自字第1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一四О六號
自訴人丙○○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劉長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自字第1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一四О六號
自訴人丙○○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劉長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