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7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7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七三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0五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金吾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林碧華~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0五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鄭三郎 │第一銀行中山分行│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叁萬壹仟伍佰元│QA六一二九七二││││││││一││├─┼─────────┼─────────┼───────────┼────────┼────────┼──┤│2│ 吳秀霞萬通銀行世貿分行│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 伍萬肆仟元 │AE五四一八六五││││││││九││├─┼─────────┼─────────┼───────────┼────────┼────────┼──┤│3│吳秀霞│萬通銀行世貿分行│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壹萬柒仟肆佰元│AE五四一八六六││││││││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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