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62號上訴人 蘇金桃 訴訟代理人 施吉安 律師被上訴人 卓一郎 ( 卓金元 之承受訴訟人)
卓一峯 (卓金元之承受訴訟人) 卓美惠 (卓金元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 律師複代理人 葉銘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4年2月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高金枝法官劉定安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書記官齊椿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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