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抗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83號
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金鶴育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執字第412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駁回抗告人就附表二不動產執行程序聲明異議部分應予廢棄。
理由
一、抗告意旨:相對人主張其有債權新台幣(下同)936萬8786元本息,及執行費用7萬4950元,對抗告人聲請強制執行。
原法院遂扣押抗告人存款債權共540萬5969元,另查封如附表1至4所示之不動產,惟附表1不動產鑑定價額達800萬元,加計前揭存款已足資清償相對人債權。抗告人遂聲明異議,請求撤銷附表2至4不動產查封;惟原法院認附表4不動產已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7200萬元,恐有無法拍定、其他債權人參與分配情事,致相對人無法如數受償,遂裁定駁回聲明異議。然附表4不動產實際貸款金額為5600萬元,且抗告人均依約還款,至民國(下同)97年11月18日止僅欠3364萬9786元,其殘值尚有3000萬元以上,足以滿足相對人債權,故原裁定認附表2至4不動產仍無查封必要,實屬錯誤。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關於駁回抗告人就附表2不動產執行程序之聲明異議(原裁駁定回其就附表3、4部分聲明異議,抗告人未抗告)云云。
二、按查封不動產,以其價格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者為限,觀諸強制執行法第50條、第113條之規定,其意自明。此為兼顧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利益,所為超額查封禁止之規定(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相對人持原法院96年度促字第36655號支付命令,主張其有執行債權936萬8786元本息,及執行費用7萬4950元,對抗告人聲請強制執行(見原審卷5至6頁),原法院遂查封抗告人存款債權共540萬5969元,有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士林分公司與劍潭分公司陳報狀、陽信商業銀行北投分行回函可稽(見原審卷第37、39、40頁),又附表1、2不動產經鑑定各有800萬元、1300萬元價值,此有韻如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可考(見原審卷第78至112頁)。而附表1不動產他項權利僅為第三人台北富邦銀行最高限額抵押權72萬元,亦有土地與建物登記謄本可考(見原審卷第14至21頁)。是以執行抗告人存款與附表1不動產,於扣除他項權利債務後,顯足以清償相對人債權(5,405,969+8,000,000-720,000-9,368,786-74,950=3,242,233);則抗告人就附表2不動產查封程序聲明異議,尚非無據。相對人既對鑑定報告無異議,又未能舉證有其他債權人參與分配等影響受償情事,其空言附表
1、4不動產拍賣後未必能全額受償,自非可採。從而,原法院未審酌抗告人遭扣押存款與附表1不動產是否足以清償相對人執行債權,逕駁回關於附表2不動產執行程序之聲明異議,尚嫌速斷;抗告人指摘原裁定此部分為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此部分廢棄,發回原法院另為妥適處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陳麗芬法官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書記官于誠附表1:台北市北投區不動產(鑑定價值為新台幣(下同)80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72萬元)┌────────────────────────────────────────────┐│財產所有人:甲○○│├─┬────────────────────┬─┬────┬──────┬───────┤│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最低拍賣價格││├───┬────┬───┬───┬───┤├────┤│││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新台幣元)│├─┼───┼────┼───┼───┼───┼─┼────┼──────┼───────┤│1│台北市│北投區│新民│一│184│建│231│10000分之122│││├───┼────┴───┴───┴───┴─┴────┴──────┴───────┤││備考││├─┼───┼────┬───┬───┬───┬─┬────┬──────┬───────┤│2│台北市│北投區│新民│一│184-1│建│5191│10000分之122│││├───┼────┴───┴───┴───┴─┴────┴──────┴───────┤││備考││├─┼───┼────┬───┬───┬───┬─┬────┬──────┬───────┤│3│台北市│北投區│新民│一│184-2│建│2994│10000分之122│││├───┼────┴───┴───┴───┴─┴────┴──────┴───────┤││備考││├─┼───┼────┬───┬───┬───┬─┬────┬──────┬───────┤│4│台北市│北投區│新民│一│184-3│建│73│10000分之122│││├───┼────┴───┴───┴───┴─┴────┴──────┴───────┤││備考││└─┴───┴──────────────────────────────────────┘┌─┬─────┬───────┬──────────────┬─────┬───────┐│編│建號│基地坐落│建築面積(平方公尺)│權利│最低拍賣價格││││├────────┬─────┤│││││(建物門牌)│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範圍│(新台幣元)││││││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1│台北市○○○○○段184、184│第2樓層:63.08│陽台:3.22│全部│○○○區○○段一│-1、184-2地號│合計:63.08││││││小段10002│(台北市北投區│││││││建號│溫泉路139號2樓││││││││之31)││││││├─────┼───────┴────────┴─────┴─────┴───────┤││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同小段10003建號│├─┼─────┼───────┬────────┬─────┬─────┬───────┤│2│台北市○○○○○段184、184│第3樓層:63.08│陽台:6.5│全部│○○○區○○段一│-1、184-2地號│合計:63-08││││││小段10309│(台北市北投區│││││││建號│溫泉路139號3樓││││││││之33)││││││├─────┼───────┴────────┴─────┴─────┴───────┤││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同小段10003建號│└─┴─────┴────────────────────────────────────┘附表2:台北市士林區不動產(鑑定價值1300萬元)┌────────────────────────────────────────────┐│財產所有人:甲○○│├─┬────────────────────┬─┬────┬──────┬───────┤│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最低拍賣價格││├───┬────┬───┬───┬───┤├────┤│││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新台幣元)│├─┼───┼────┼───┼───┼───┼─┼────┼──────┼───────┤│1│台北市│士林區│天母│三│253│建│120│7000分之10│││├───┼────┴───┴───┴───┴─┴────┴──────┴───────┤││備考││├─┼───┼────┬───┬───┬───┬─┬────┬──────┬───────┤│2│台北市│士林區│天母│三│254│建│4692│10000分之14│││├───┼────┴───┴───┴───┴─┴────┴──────┴───────┤││備考││└─┴───┴──────────────────────────────────────┘┌─┬─────┬───────┬──────────────┬─────┬───────┐│編│建號│基地坐落│建築面積(平方公尺)│權利│最低拍賣價格││││├────────┬─────┤│││││(建物門牌)│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範圍│(新台幣元)││││││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1│台北市○○○○○段253、254│第1樓層:25.04││全部│○○○區○○段三│地號│合計:25.04││││││小段30824│(台北市士林區│││││││建號│天母西路3之27││││││││號)││││││├─────┼───────┴────────┴─────┴─────┴───────┤││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同小段30204建號│└─┴─────┴────────────────────────────────────┘附表3:台中市北屯區不動產(未陳報價值)┌────────────────────────────────────────────┐│財產所有人:甲○○│├─┬────────────────────┬─┬────┬──────┬───────┤│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最低拍賣價格││├───┬────┬───┬───┬───┤├────┤│││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新台幣元)│├─┼───┼────┼───┼───┼───┼─┼────┼──────┼───────┤│1│台中市│北屯區│長安││464│建│3749│10000分之40│││├───┼────┴───┴───┴───┴─┴────┴──────┴───────┤││備考││└─┴───┴──────────────────────────────────────┘┌─┬─────┬───────┬──────────────┬─────┬───────┐│編│建號│基地坐落│建築面積(平方公尺)│權利│最低拍賣價格││││├────────┬─────┤│││││(建物門牌)│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範圍│(新台幣元)││││││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1│台中市○○○○段○○○○號│第6樓層:93.46│陽台:10.92│全部│○○○區○○段│(台中市北屯區│合計:93.46│花台:0.53│││││1802建號│北屯路439之17││││││││巷2弄6號6樓之││││││││1)││││││├─────┼───────┴────────┴─────┴─────┴───────┤││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同段1900、1901、1902、1903建號│├─┼─────┼───────┬────────┬─────┬─────┬───────┤│2│台中市○○○○段○○○○號│地下2層:2688.64││118分之1│○○○區○○段│(台中市北屯區│合計:2688.64││││││1895建號│北屯路439之17││││││││巷2弄1號地下2││││││││樓)││││││├─────┼───────┴────────┴─────┴─────┴───────┤││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同段、1901、1902、1903建號│└─┴─────┴────────────────────────────────────┘附表4:台北市中正區不動產(鑑定價值:2769萬9700元)(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7200萬元)┌────────────────────────────────────────────┐│財產所有人:甲○○│├─┬────────────────────┬─┬────┬──────┬───────┤│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最低拍賣價格││├───┬────┬───┬───┬───┤├────┤│││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新台幣元)│├─┼───┼────┼───┼───┼───┼─┼────┼──────┼───────┤│1│台北市│中正區│河堤│二│52│建│2433│300000分之│││││││││││1586│││├───┼────┴───┴───┴───┴─┴────┴──────┴───────┤││備考││└─┴───┴──────────────────────────────────────┘┌─┬─────┬───────┬──────────────┬─────┬───────┐│編│建號│基地坐落│建築面積(平方公尺)│權利│最低拍賣價格││││├────────┬─────┤│││││(建物門牌)│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範圍│(新台幣元)││││││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1│台北市○○○○○段○○○號│第24樓層:440.13││3分之1│○○○區○○段二│(台北市中正區│合計:440.13││││││小段1093建│羅斯福路2段102│││││││號│號24樓)││││││├─────┼───────┴────────┴─────┴─────┴───────┤││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同段1139、1140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