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0號聲請人 張毓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前經聲請鈞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7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10月5日公告於鈞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76號公示催告在案之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查核無訛。又系爭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0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陳曉瑋┌──────────────────────────────────┐│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 李明智永豐商業銀行│109年7月27日│100萬元│0000000│││││南蘆洲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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