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再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再字第35號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聲請人對本院100年度勞抗字第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林鳳珠法官許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書記官楊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