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家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聲字第7號聲請人 周萍 代理人 鄭凱鴻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祝學明 間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規定,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對伊請求離婚等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婚字第575號判決勝訴,伊對該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准予法律扶助,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民事聲明上訴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以為釋明,復查無本件有何法律扶助法第62條但書規定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據,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李慈惠法官胡宏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書記官王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