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消上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上易字第2號附帶上訴人品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福 訴訟代理人 朱有恭 上列當事人間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 林柳源 、 陳泰雄 、簡秀貞、 余幸敏 間損害賠償事件,提起附帶上訴,核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948元(68,4874),有附帶上訴人之附帶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40頁),應徵裁判費4,47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林鳳珠法官許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書記官楊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