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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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俊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俊毅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俊毅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郭俊毅犯附表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57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嗣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924號判決上訴駁回),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黃潔茹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文傑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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