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0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0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4041號
原告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南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在台北市○○區○○路○○○號所召集之股東會常會變更章程之決議,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南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召開九十四年度之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變更公司章程第五條為「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壹拾貳億元,分為壹億貳仟萬股,每股金額新台幣(下同)壹拾元,授權董事會視業務需要分次發行」、「第二十四條:加列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三次修正」。按公司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章程;前項股東會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司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然被告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所召集之前開股東常會之出席股東及股東代理人所代表之股份總數計00000000股,僅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00000000股之百分之五十三點六八,該股東常會未達法定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股東出席,即為變更上開章程之決議,該決議之方法,顯然違法,而原告既為被告公司之股東,爰本於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之規定,提起本訴。
三、證據:提出被告公司基本查詢資料、董事、監察人資料、九十四年度股東常會議事錄、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函文、股票影本等資料各乙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一)原告主張上開股東會變更章程之決議違法予以認諾。(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陳述:承認未依照公司法規定之股東會變更章程決議程序為之。
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公司基本查詢資料、董事、監察人資料、九十四年度股東常會議事錄、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函文、股票影本等資料各乙份為證,並為被告所自認,應堪信為真實。
二、按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一個月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著有明文。又公司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章程;前項股東會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復為公司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所明定;查本件被告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召集股東會時,就章程變更之議案,既不符合公司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之出席及決議比例,則原告依上揭規定,請求本院撤該股東會變更章程之決議,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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