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聲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移轉管轄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聲請移轉管轄案件,在台灣臺南地方法院審理中(94年訴字第837號)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移轉管轄,必須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時,始得為之,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被告聲請移轉管轄,其理由係謂聲請人之住居所及聲請人取得槍枝之犯罪事實,均在臺北縣三重市,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理,恐造成聲請人應訴不便及本案調查證據之遲滯困難云云,惟查,本件查獲地在臺南縣後壁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仍有管轄權,且不符合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之情形,聲請人所稱者「應訴不便」係個人問題,「使本案調查證據之遲滯困難」縱係屬實,亦不足以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之情形,經核既與首開法條規定不符,自應駁回其聲請,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董武全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