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38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3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3830號聲請人甲○○非訟代理人 黃榮觀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提示日(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示)。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