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2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房屋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二號
原告甲○○○○○○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 洪修三 律師被告彰化縣稅捐稽徵處代表人丙○○訴訟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因房屋稅事件,原告不服彰化縣政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廿九日彰府法訴字第一八五八○二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準備程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沈水元
法官林秋華法官王德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邱吉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