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附民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附民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六一號
原告丙○○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九號恐嚇取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連星
法官廖柏基法官胡忠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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