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緝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緝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緝字第17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拾月貳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准予以新臺幣30萬元具保後釋放,嗣經本院傳喚、拘提,仍棄保逃匿,經本院依法沒入保證金後發佈通緝;其於民國99年7月22日經警盤查時,復持偽造之證件冒名接受調查,顯有畏罪逃亡之事實。本院乃以其犯罪嫌疑重大,經緝獲到案,有逃亡之虞,且被訴之罪名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7月22日裁定予以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前述情形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0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炎灶
法官廖怡貞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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