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65號聲請人 吳金龍 代理人 林宜臻
吳文欽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張,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3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99年8月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3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書記官劉國偉┌──────────────────────────────────────────────────┐│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6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吳金龍│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00│63,600元│99年7月25日│0000000│││││行七賢分行│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