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198號原告乙○○
丁○○兼共同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 律師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正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