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7年度羅小字第2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羅小字第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陳薏淳
       吳逸軒
被   告  張聖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伍仟 陸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張聖杰於100年就讀私立中華大學時,
依教育部訂頒「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
定,邀同訴外人 張仁和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簽訂借款額度
新臺幣(下同)80萬元之放款借據,依約被告張聖杰應於該
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1年之次日起,或最後教育階段學業
完成後滿1年之次日起,按每1學期借款得有1年償還期間之
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惟被告張聖杰未依約履
行繳納,迭經催討無效,依上開借據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被告即應一次清償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
金,爰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並聲明:被告
應給付原告55,69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
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
查詢、催收/呆帳查詢單、債權金額附表等件為證(見本院
卷第8至13頁;第24、25頁;第32頁),核屬相符,堪信為
真。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55,69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訴訟適用小額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職
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書記官陳怡潔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附表:
┌───┬─────┬─────────────┬─────────────┐
│債務人│積欠本金│積欠利息│積欠違約金│
││├────────┬────┼────────┬────┤
│││起迄日│週年利率│計算期間│週年利率│
│││││││
├───┼─────┼────────┼────┼────────┼────┤
│張聖杰│55,699元│自105年7月1日起│1.62%│自105年8月2日起│0.115%│
│││至105年7月5日止││至105年12月15日││
│││││止││
││├────────┼────┼────────┼────┤
│││自105年7月6日起│1.55%│自105年12月16日│0.215%│
│││至105年7月31日止││起至106年2月1日││
│││││止││
││├────────┼────┼────────┼────┤
│││自105年8月1日起│1.15%│自106年2月2日起│0.430%│
│││至105年12月15日││至清償日止││
│││止││││
││├────────┼────┼────────┼────┤
│││自105年12月16日│2.15%│││
│││起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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