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9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9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9875號聲請人 蘇盈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昱里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聲請事項、事實及其理由。
二、表明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及其利率。
三、經查系爭本票之發票人為漢祥行銷有限公司,陳昱里僅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故請更正本件相對人為該公司,始為適格。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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