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親聲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親聲字第312號聲請人 賴騰嵩 相對人 許鈺霖
賴宇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自起訴時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每人每月各給付新台幣(下同)5,000元,有電話紀錄1件附卷可稽。經核定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1,200,000元(計算方式:
5,000×2×12×10),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沈菀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