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司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司字第220號聲請人 郭東凱 (即昶欣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昶欣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四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4年6月4日就任為昶欣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109號備查在案。茲因尚有稅務案件於審理中,致無法於法定6個月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准其清算程序自民國104年12月4日起再展延6個月至105年6月4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