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74號原告 林陳水玉 訴訟代理人 林本源 被告 陳春桂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審交簡字第4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張誌洋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