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3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39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賴俊男 債務人 黃淑文
一、債務人賴俊男、黃淑文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零伍佰ꆼ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陸佰玖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賴俊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陸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貳佰貳拾ꆼ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