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17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促字第172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睿昌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力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 陳明 對債務人乙○○之債權、補正聲請狀之簽章、提出相對人力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之必要,經本院於98年9月25日通知提出,債權人於98年9月30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民事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書記官莊學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