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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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原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 盧加晉 兼法定代理人 盧明勇
黃琇慧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晃奇 律師複代理人 黃浩章 律師被告 董嘉偉
聰琳 即聰琳農產行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110年度原交易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宏瑋
法官蔡霈蓁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歷審裁判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原交重附民 字第 2 號裁定(111.11.07)【本件裁判書】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審原交附民 字第 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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