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原上易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上易字第5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周宇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原易字第9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仁豐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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