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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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5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婉榕 被告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86,4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孟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94年10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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