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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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告訴代理人 唐松齡 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交簡字第565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林家聖法官楊文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