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495號
原 告 王慧玲
訴訟代理人 楊愛基 律師
被 告 楊葉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葉元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4,860
元【計算式:379,430元(第一項聲明)+495,430元(第二項
聲明)】,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