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東小字第28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彭增鳳 (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又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
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
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起訴請求被告彭增鳳返還信用借
貸款;惟查,被告彭增鳳已於本件訴訟繫屬前之108年10月
23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份在卷可稽。被告
既已於原告起訴前死亡,即無當事人能力,不得為訴訟法律
關係之主體,且此訴訟要件之欠缺係無從補正,是原告以彭
增鳳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揆諸前開規定,自屬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