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261號
聲 請 人  莊瀅芯
相 對 人  陳俊銘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相對人返還新臺幣
96,000元。經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為台北市○○區○○
里○○鄰○○○街○段○○○巷○弄○號,此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一份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
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
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尚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轉於該管轄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麗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