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40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2.之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拾伍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3.所示之不應減刑之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玖年,及附表編號4.所示之不應減刑之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伍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4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附表編號1、2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附表編號3.所示之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確定,及附表編號
4.所示之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上開2罪均不符合減刑之規定,但仍請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第12條之規定,與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
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連續施用第一級│連續施用第二級│連續販賣第一級│連續販賣第二│││毒品│毒品│毒品│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年│有期徒刑5年│││││││├───────┼───────┼───────┼───────┼──────┤│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例第10條第1項│例第10條第2項│例第4條第1項│條例第4條第2││││││項│├───────┼───────┼───────┼───────┼──────┤│犯罪日期│93年1月19日起│92年10月21日起│92年初起至93年│92年10月14日│││至同年5月6日│至93年5月5日│4月22日止│起至93年1、2││││││月間│├───────┼───────┴───────┼───────┴──────┤│偵查機關年度及│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毒偵字│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緝││案號│第223號、第951號、及移送併案93│字第64號及移送併案93年度偵字│││年度毒偵字第223號、第355號、第│第3568號│││426號││││││├───┬───┼───────────────┼───────┬──────┤││法院│苗栗地方法院│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93年度訴字第143號、93年度易字│93年度訴字第│94年度上訴字││││第8號│223號│第1354號││├───┼───────────────┼───────┼──────┤││判決日│93年6月30日│94年5月31日│94年11月1日│││期││││├───┼───┼───────────────┼───────┼──────┤││法院│苗栗地方法院│苗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3年度訴字第143號、93年度易字│93年度訴字第│95年度台上字││判決││第8號│223號│第729號││├───┼───────────────┼───────┼──────┤││判決確│93年7月23日│94年8月30日│95年2月16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不予減刑│不予減刑││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15│有期徒刑9年│有期徒刑5年││權期間或罰金額││日│││├───────┼───────┴───────┼───────┼──────┤│附註│苗栗地檢93年度執字第949號│苗栗地檢95年度│苗栗地檢95年││││執字第87號│度執字第5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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