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370號聲請人丁○○
丙○○乙○○甲○○桃園縣平上列當事人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8日所為之准予備查通知函,應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苗院燉家馨九六繼三七○字第二六八四二號准予備查通知函關於「聲請人丙○○、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丙○○、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8日所為苗院燉家馨96繼370字第26
842號准予備查通知函關於「聲請人丙○○、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係「聲請人丙○○、民國00年0月00日生」誤寫之顯然錯誤,此參見本院96年度繼字370號卷宗所附聲請人丙○○之戶籍謄本即明,聲請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家事庭法官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