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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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佳育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216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桃簡字第212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佳育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0年5月18日15時35分許,在其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0○0號居所前,持家中西瓜刀(未扣案)將告訴人即其母親 邱秀琴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之後車廂尾門升降遙控器割斷,致令該遙控器毀損而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損部分,經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該毀損罪名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對被告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案可參,則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芝菁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