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1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1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185號債權人宜蘭縣礁溪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竹村 代理人 張坤旺 債務人 楊平
吳采蓁 楊登旺
一、債務人① 楊平和 、吳采蓁(原名 吳爽 )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肆萬肆仟壹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②楊平和、楊登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叁拾柒萬叁仟玖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③楊平和、楊登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拾萬零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即年息百分之三點一六四七);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即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五二四)。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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