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68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89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孟軒

具保人陳徽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48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徽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之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吳孟軒因詐欺等案件,前於偵查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陳徽碩於民國113年10月27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接受審判,且拘提未獲,且於通知具保人應於114年1月22日準備程序偕同被告到庭,被告亦未到庭接受審判,復無在監所等情,有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參偵卷第227至231頁)、本院送達證書、刑事案件報到單、個人戶籍資料、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114年3月10日武警偵字第1140002196號函及拘提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4年2月24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140007678號函及拘提報告書在卷可佐,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所實收之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條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陳怡秀

                   法 官李依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