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9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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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924號債權人 林馮秀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馮國華 間請求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應釋明其請求。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
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馮國華發支付命令,請求其給付欠款,惟依債權人所提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以觀,支票之發票人皆為有宬工程有限公司,有公司大小章蓋章於其上;債務人馮國華部分,依退票理由單所載為該公司之負責人,其於支票上緊鄰公司印鑑蓋章,依社會交易常態,係代表該公司簽發支票,而法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於法律上係屬不同之權利主體,債權人請求有宬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馮國華給付公司簽發之票據,顯屬請求錯誤,亦未盡釋明其請求之依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