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63號原告 王莉翎
劉鳳珠 林艷艷 涂正彥 訴訟代理人 徐美玲 被告 謝毓華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複代理人 黃建誠 律師複代理人 蔡惠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命原告補正追加之訴裁判費,但迄今仍未收受原告補正裁判費之收據,然系統查詢原告可能已有補費之紀錄,為確認原告是否確實已繳足裁判費,而原告有無補足追加之訴裁判費,影響其訴訟之程序合法性,為求精確,僅得再開辯論,另做確認。
三、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