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14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409號
上 訴 人  李怡萱
       李怡蓁
       李誠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夏劍絢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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