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48號原告 章潔 被告 鍾文娟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6月3日以10
8年度補字第431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該通知已於108年6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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