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8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廖年盛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六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4月16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7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二、本裁定業於95年7月13日當庭宣示。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楊得君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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