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家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家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簡字第6號原告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時僅於起訴狀之訴之聲明欄記載請求給予公正裁判等語,經本院於審理中闡明後,原告只補正「被告須與原告協商,依其經濟能力按月給付或全額付清」等語,可認原告起訴狀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仍未為明確之記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百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聖儀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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