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10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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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1020號
原 告 陳建忠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賓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等2
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