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76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王維新
何宏建
被 告 廖緒通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 律師
複代理人 游庭瑄
被 告 鄧松年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辯論期日通知書未經合法送達被告鄧松年,應再開言詞辯
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10日下午3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