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08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08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60855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之2債務人甲○○
之2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捌萬陸仟柒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於民國87年09月17日,邀同債務人甲○○為連帶保証人,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約定自民國87年09月17日起按月繳息到期還本,並按年息3.5%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則按原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此有借據及約定書(證物一、二)可稽。詎料債務人乙○○自96年10月1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經查尚積欠如上開請求之金額,迭經催討均無效,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清償全部積欠,又債務人甲○○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償還責任。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聲請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據銀行法及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1.
19.金管銀(二)字第09585003780號函同意,業於95年5月1日與合作金庫銀行合併,並以合作金庫銀行為存續銀行,中國農民銀行為消滅銀行,合併後銀行名稱變更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與敘明。謹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書記官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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