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918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7年度訴字第2918號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52,9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040元,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4,800元,其餘9,2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新台幣9,240元,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靜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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