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116號聲請人即受罰人甲○○相對人宏林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上受罰人因聲報清算完結事件,違反聲報期間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處罰鍰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15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第1項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應於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違反前項聲報期限之規定時,各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331條第1項、第4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查受罰人即聲請人甲○○就任宏林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依其提出之股東會議記錄、監察人審查書各1件所示,聲請人已於民國97年12月29日提出清算終結相關帳證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經股東會承認通過,惟聲請人遲至98年3月24日始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此有聲報狀在卷可稽,足認聲請人已違反前揭法定聲報期限之規定,依首開法條之規定,應處以罰鍰,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依公司法第331條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瑞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書記官林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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