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簡字第467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岡簡字第467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何忠銘
被   告  黃薰儀 (即 黃金城 之繼承人)
被   告  梁紋馨 (即黃金城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金城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
幣壹拾陸萬參仟捌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0一年九月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一年十
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給付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
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給付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黃金城之
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黃金城於民國94年1月26日向伊借款新台
幣(下同)2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1月26日起至
99年1月26日,依年息8.88%計付利息按月清償,逾期未清
償則視為全部到期,並應加計逾期六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黃金城
自95年2月26日即逾期未清償,迄今仍有本金163,841元未
清償。嗣黃金城於101年12月23日身故,被告為其法定繼承
人,且未拋棄繼承,應於繼承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為此
,爰本於消費借貸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伊等自幼即由母親監護,完全不知悉父親黃金城
生前之情況,黃金城之死訊亦係由警察告知才知悉,伊等有
向法院辦理限定繼承,且伊等並未繼承到任何遺產等語,資
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消費性貸款契約書、交易
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查詢表、黃金城及被告之戶籍謄本等
資料為證,堪信其主張為真實。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原告
本係請求被告於繼承黃金城之遺產範圍內為連帶清償,與限
定繼承之法律效果相同,是被告之固有財產並不會用以清償
本件債務,併此敘明。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繼承之
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洵
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書記官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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