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士秩字第13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余俊毅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8年1
月16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余俊毅不罰。
事實及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余俊毅於民國108年1月7日14時
許,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西瓜刀3把至臺北市○○
區○○路○○○號(臺北市立關渡國民中學),並將上開刀子
置於同學桌旁,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等
語。
二、按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藥劑或其他危險
物品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固有明文。惟按未滿14歲人之
行為,不罰。同法第8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移送意旨雖認被移送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
1項第1款之行為,固有卷附之調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及照片可參,然被移送人於案發時為未滿14歲之
人,有個人戶籍資料存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對被移
送人為不罰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