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旗簡字第16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旗山簡易庭
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書記官郭素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旗簡字第16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旗山簡易庭
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