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9年度旗簡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旗簡字第16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旗山簡易庭
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書記官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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